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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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盧錦裙 即全球通外語電腦短期補習班
樓
楊志慧
上列聲請人與盧錦裙即全球通外語電腦短期補習班間暨與楊志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盧錦裙即全球通外語電腦短期補習班暨其
與楊志慧間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
勝訴之望,提出房屋貸款證明為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
,並到院陳明其現無工作,亦無存款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即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
顯示聲請人自民國(下同)95年9月8日勞保退保迄96年3
月28日查詢時之期間,尚無其他就業投保之記錄,顯見其所
述現無工作,非無足採;另核諸上開所得清單、財產明細所
見,聲請人雖有財產總額新臺幣(下同)358萬2,900元,
惟尚有房屋貸款負債298萬7,959元;而其名下雖有房屋及
座落之基地各乙筆,但僅為伊與其胞姊所共有,可見其資力
甚窘,而聲請人所聲請之系爭二事件之訴訟救助費用額包括
94年度雄勞簡字第36號該事件第1審本訴聲請人應負擔訴訟
費用額332元部分、反訴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2萬4,56
2元部分,以及該事件第2審訴訟費用額6,450元;暨95年
度雄勞簡字第3060號該事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1,500元,合
計共3萬2,844元,對現無工作收入之聲請人而言,不無影
響;又聲請人於96年4月9日,對二相對人分別提起損害賠
償事件之上訴,現由本院受理在案,經調取該卷調查筆錄核
閱、依聲請人提出之上訴狀等,本院審酌聲請人之上訴,尚
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