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0號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萬 元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本院99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由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8月
1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及第444條第1項後段規定,限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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