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04號抗告人甲○○原名:何俊.
丙○○原名: 黃玉 .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訴字第704號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裁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9年8月31日駁回上訴之裁定係於民國99年9月13日合法送達予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而抗告人遲至99年9月30日始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有本院收狀章附卷可佐,顯見本件抗告已逾10日之法定抗告期間,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抗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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