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38號原告 陳國嘉 被告 陳和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和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和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900,000元,應繳裁判費389,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389,02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