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占用原告所有之苗栗縣○○鄉○道○段○○○○號土地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苗栗縣○○鄉○道○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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