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98年度訴字第40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98年度訴字第4042號),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林慧英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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