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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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訴字第16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黃建都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