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63號原告乙○○上原告與被告甲○、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臺灣省法務部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間請求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23,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