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賠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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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賠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賠字第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請求冤獄賠償之無罪判決書之正本。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賠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請求賠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不付感訓處分、撤銷強制工作處分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冤獄賠償法第5條定有明文。又按賠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法第11條亦有明文。故依前開條文,提起冤獄賠償之聲請,應附具無罪判決書正本,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甲○○雖具狀向本院請求冤獄賠償,然其漏未附具無罪判決書之正本,揆諸前揭說明,其請求賠償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冤獄賠償法第11條、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以決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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