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88號聲請人 謝武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菊香 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100年度親字第22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以其與相對人即被告張菊香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100年度親字第224號),聲請人因生活困難,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所訴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本件訴訟時(嗣經裁定移轉由本院管轄),已據其於民國100年7月8日預納足額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聲請人資財計值為7,701,48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姑不論聲請人訴訟之勝敗如何,其既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所為聲請即與首揭規定要件不符。又聲請人已預納足額之裁判費,其再贅為本件聲請,應不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