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一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九號),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據其提出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六○號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民事裁定敘載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聲字第三九號(下稱第三九號)裁定意旨為證,惟由上開第三九號裁定理由欄所載內容以觀,聲請人名下既有房屋及土地各一筆,自難認其缺乏經濟信用而迄無籌措款項以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之信用能力。聲請人又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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