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4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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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4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志宏上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志宏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691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9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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