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5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文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明正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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