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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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76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詹詩盈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032、3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7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7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㈧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A07為A01之女,為A05之胞姊,A07與A01、A05間,分別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又A07前因對A01、A05為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68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禁止A07對A01、A05實施家庭暴力或為騷擾行為,且A07應遠離A01、A05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住處至少50公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而A07至遲於111年5月底至6月初某日,已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領取前該民事保護令。惟A07明知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內容,竟仍分別為以下之行為:

 ㈠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1年6月22日16時36分許,乘A05上班不在之際,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上開住處,對A01為騷擾行為,且未遠離該址至少50公尺。

 ㈡基於違反保護令之接續犯意,自111年7月6日起至同111年8月15日止,在不詳地點,接撥打多通電話予A05,另於111年7月6日17時29至26分許,在不詳地點,以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傳送「會怕啊!不是很大聲嗎?我打電話去家裡你老婆叫小孩把電話掛掉!!!我叫警察來的時候妳不是很大聲的跟警察講說你是戶長你就是不要開門怎麼樣?!」、「先生敢做要敢當啊當初你怎麼嗆警察的還要我去找那個警察出來當證人嗎?要丟臉丟的這麼難看嗎?你這樣一直說謊不累嗎?我看得都累了…」、「法官是叫你要通知我不是我通知你先生你有沒有搞清楚狀況我看你根本也沒有那個心也不想處理呀打電話給你都不回Line也是不讀不回」之簡訊內容予A05,而對A05為騷擾行為。

 ㈢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1年8月2日16時35分許,乘A05上班不在之際,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上開住處,而對A01為騷擾行為,且未遠離該址至少50公尺。

 ㈣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1年8月23日15時54分許,乘A05上班不在之際,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上開住處,而對A01為騷擾行為,且未遠離該址至少50公尺。

 ㈤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1年10月13日15時19分許,乘A05上班不在之際,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上開住處,要求A01騎乘自行車前往頭家厝火車站附近與其碰面,而對A01為騷擾行為,且未遠離該址至少50公尺(A07同日涉嫌詐欺取財部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㈥為取得A01之雙證件以辦理保險貸款,即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1年10月24日15時4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攔下正在上開住處附近騎乘自行車運動之A01,而對A01為騷擾行為,且未遠離該址至少50公尺。之後,即騎乘該部機車搭載A01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潭子區公所,辦理換發A01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但因健保卡換發未果,而僅取A01之國民身分證(A07所涉侵占罪嫌,詳下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㈦為取得A01郵局存摺等資料以取用該郵局帳戶內款項,即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1年10月25日15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攔下正在上開住處附近騎乘自行車運動之A01,而對A01為騷擾行為,且未遠離該址至少50公尺。之後,即騎乘該部機車搭載A01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潭子郵局(下稱潭子郵局),辦理補發A01所有之潭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而取得A01該潭子郵局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等物(A07所涉侵占罪嫌,詳下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㈧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1年11月22日15時20分許,乘A05上班不在之際,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上開住處,而對A01為騷擾行為,且未遠離該址至少50公尺。

二、案經A01及A05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在本庭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復經本庭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一㈠至㈤、㈧部分,業據被告A07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22、323、363頁),並有附件所示供述及書證或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上開犯罪事實一㈥至㈦部分,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上開違反保護令等犯行,辯稱:是告訴人A01要跟我見面,且他跟我一起去辦理雙證件,且是他請我幫他領錢等語。然查:

 ⒈被告為告訴人A01之女,被告前因對A01為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111年5月26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68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令禁止被告對A01、A05實施家庭暴力或為騷擾行為,且被告應遠離A01、A05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住處至少50公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被告有領取上開保護令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核發、保護令執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111年5月31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執行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關懷訪視(談)紀錄表(A01、A05)(見偵5088卷第59-63頁)附卷可佐,堪認為真。

 ⒉被告於知悉上開保護令裁令其應遠離告訴人A01位於臺中市潭子區住處至少50公尺乙事後,仍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上開犯罪事實一㈥至㈦所示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攔下正在住處附近騎乘自行車運動之A01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告訴人A01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可稽(見偵8113卷第31-37頁、偵5088卷第34-37、42-47、137-144頁、本院卷第43-44、65-66、117-118、143-145、319-324、345-355頁),且有上開保護令民事裁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刑事陳報單(111年11月12日)、111年10月24日A01運動路線之監視器影截圖、111年10月25日A01運動路線之監視器影像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10月26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10月26日)(見偵5088卷第100、102-107頁)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係在已知悉上開保護令情形下,仍為上開違反保護令之未遠離告訴人A01上開住處至少50公尺等行為,是其所為顯已成立違反上開保護令犯行。

 ⒊再者,被告係騎車攔下告訴人A01,並非相約見面乙節,有上開監視器畫面為證,且告訴人A01亦否認有相約見面或主動要求換發證件及存摺等資料,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為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以被告違反法院依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裁定為要件,一旦被告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不論被告之主觀為何,即構成犯罪,性質上屬於行為犯。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㈧所為未遠離告訴人A01上開住處至少50公尺,或多次撥打電話、傳送訊息騷擾告訴人A05,以及騎車攔下告訴人A01,均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或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故核其就犯罪事實一㈠、㈢至㈧所為,均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則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㈧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㈢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漠視法庭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未遠離告訴人上開住處至少50公尺、對告訴人A01、A05為騷擾行為,其行為自屬可議。2.被告僅坦承犯罪事實一㈠至㈤、㈧犯行之犯後態度,告訴人A01並對被告撤回本案告訴之情形(見本院卷第369頁撤回告訴狀)。3.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64頁)。4.被告前科素行(見本院卷附被告前按紀錄表)暨本案犯行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考量其先後犯行罪質同一之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貳、不另為不受理部分 

  公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㈥至㈦之未歸還身分證、金融卡等物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然依刑法第338條準用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該罪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A01於審判期日已表示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69頁)。揆諸上開說明,本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惟此部分犯罪,公訴意旨認與上開經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一㈥至㈦違反保護令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參、公訴不受理部分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111年10月26日13時8分、13時9分許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犯意,未經告訴人A01授權或同意,即持告訴人A01補發之潭子郵局帳戶金融卡,在不詳地點操作自動提款機並輸入金融卡密碼,致使自動提款機之識別系統誤認其係有權持有金融卡之人,而以此不正之方法,跨行轉帳新臺幣(下同)200元至其他帳戶並提領3,800元得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等語(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㈧部分)。依刑法第343條準用第324條第2項、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上開2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A01於審判期日已表示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69頁)。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此部分犯行,應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謝宜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林申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

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

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

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

1

犯罪事實一㈠

A07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一㈡

A07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一㈢

A07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一㈣

A07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犯罪事實一㈤

A07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犯罪事實一㈥

A07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犯罪事實一㈦

A07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犯罪事實一㈧

A07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壹、供述證據 

⒈A01

  ⑴111年6月22日警詢筆錄(112偵8113卷第31-37頁)

  ⑵111年10月13日警詢筆錄(112偵5088卷第42-44頁)

  ⑶111年10月26日警詢筆錄(112偵5088卷第34-37頁)

  ⑷111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112偵5088卷第45-47頁)

  ⑸112年5月17日偵訊筆錄(112偵5088卷第000-0000頁)

  ⑹113年3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43-44頁)

  ⑺113年4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65-66頁)

  ⑻113年5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17-118頁)

  ⑼113年7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43-145頁)

  ⑽114年7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319-324頁)

  ⑾114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345-355頁)

⒉A05

  ⑴111年9月29日警詢筆錄(112偵5088卷第38-41頁)

  ⑵112年5月17日偵訊筆錄(112偵5088卷第137-145頁)

  ⑶113年3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43-44頁)

  ⑷113年4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65-66頁)

  ⑸113年5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17-118頁)

  ⑹113年7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43-145頁)

  ⑺114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19-226頁)

  ⑻114年7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319-324頁)

貳、書證及非供述證據

112年度偵字第5088號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9-13頁)

 ⒉警員110年11月1日職務報告(第16頁)

 ⒊警員111年11月13日職務報告(第17頁)

 ⒋警員111年11月22日職務報告(第18頁)

⒌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68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第48-50頁)

⒍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030號家事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第55-56頁)

⒎111年11月22日家庭暴力通報表(第57頁)

⒏保護令核發、保護令執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111年5月29日、111年5月31日)(第59-62頁)

⒐111年5月31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執行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關懷訪視(談)紀錄表(A01、A05)(第63頁)

⒑111年5月26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所家庭暴力加害人訪查紀錄表(A0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家庭暴力事件相對人權利義務告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保護令案件通知紀錄表(第64-66頁) 

 ⒒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1年11月1日刑案呈報單(第67頁)

 ⒓111年9月25日家庭暴力通報表(第68-69頁)

 ⒔告訴人A05行動電話中之通話紀錄及簡訊內容截圖(第80頁)

 ⒕111年8月2日告訴人A01、A05住處之監視器影像截圖(第81頁)

 ⒖111年8月23日告訴人A01、A05住處之監視器影像截圖(第82頁)

 ⒗A05報案資料: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83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84頁)

 ⒘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1年11月13日刑案呈報單(第87頁)

 ⒙111年10月13日告訴人A01、A05住處之監視器影像截圖(第88-89頁)

 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111年3月22日)(第90頁)

 ⒛家庭暴力通報表(第94頁)‧發生時間:111年10月13日

 A01111年10月13日報案資料: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陳報單(第95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96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9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刑事陳報單(第100頁)

 111年10月24日補領身分證親友證明書(第101頁)

 111年10月24日A01運動路線之監視器影截圖(第102頁)

 111年10月25日A01運動路線之監視器影像截圖(第103-105頁)

 A01之中華郵政潭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翻拍照片(第105頁)

 A01111年10月26日報案資料: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06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07頁)

 告訴人A01於111年10月26日補發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第10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1年11月22日刑案呈報單(第110頁)

 111年11月22日告訴人A01、A05住處監視器影像截圖及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第111-113頁)

 111年6月22日告訴人A01、A05住處之監視器影像截圖(第149-155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31日儲字第1120186122號函(第161頁)暨函附

  ⑴111年10月25日郵局帳戶儲金簿掛失補副申請書(第163-164頁)

  ⑵111年10月26日郵局帳戶儲金簿掛失補副申請書(第165-166頁)

 111年10月25日、111年10月26日國民身分證補領換資料查詢結果(第164頁,第167頁)

 A01之中華郵政潭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第171頁)

 卷內影像、照片等資料光碟2片(證物袋)

112年度偵字第8113號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1-14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1年11月5日刑案呈報單(第17頁)

 ⒊警員111年11月1日職務報告(第19頁)

 ⒋111年6月22日家庭暴力通報表(第45-47頁)‧發生時間:111年6月22日

 ⒌告訴人A01提供之手機通聯記錄、簡訊翻拍照片(第65頁)

 ⒍111年5月10日A07騷擾A01電話譯文(第67-73頁)

 ⒎A01111年6月22日報案資料: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75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77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3032號

 ⒈被告A07訊息截圖(第89頁)

本院卷:113年度易字第376號

 ⒈A05庭呈陳報文字(第147-149頁)

 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日儲字第1130072437號函(第199頁)暨函送A01之中華郵政潭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掛失補副、金融卡即時發卡申請書影本(第201-202頁)、戶口名簿(第203頁)、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結果(第204頁)、郵政晶片金融卡即時發卡服務申請書(第205頁)

 ⒊A05庭呈陳報文字(第227-231頁)暨

  ⑴A01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第233-235頁)

  ⑵手機翻拍照片(封鎖來電紀錄畫面、簡訊)、與A07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第237-249頁)

  ⑶111年6月22日住處門口監視器影片2段及截圖4張(第251-257頁)

  ⑷111年8月2日住處門口監視器影片4段及截圖13張(第259-283頁)

  ⑸111年8月23日住處監視器影片2段及截圖3張(第285-289頁)

  ⑹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戶口名簿、郵局申請書、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結果、郵政晶片金融卡即時發卡服務申請書(第291-299頁)

   ‧111年10月26日戶政業務辦理書面證明2張,郵局業務辦理書面證明3張

 ⒋A07陳述書(第305-306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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