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二年執聲子字第一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七七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貴院於八十八年六月八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七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緩刑四年,並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確定。嗣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八月十日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於九十一年九月六日確定,有貴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七一號刑事判決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謝瑞龍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錦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