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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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一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被告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楊佳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