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一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被告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楊佳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