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三一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兩造均應自行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折合銀元伍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壹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叁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