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8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慶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5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嗣於民國95年8月24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已滿,嗣經95年10月24日第二次延長羈押,至95年12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書記官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