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7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意李宥寰 、李○○二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
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到院閱卷並具狀補正如附表所
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
所示之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應予補正,原告之起
訴有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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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補正事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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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正被繼承人陳 李碧鸞 之全│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
││體繼承人為被告,及將全部│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而因公│
││遺產列表,並變更訴之聲明│同共有關係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
││,暨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對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故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將全體繼│
│││承人列為被告。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
│││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應對全體繼承人│
│││及以全部遺產為之。而原告於起訴狀│
│││所列之被告非為全體繼承人,當事人│
│││適格有欠缺,及原告起訴狀所列遺產│
│││亦非全部遺產,應予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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