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束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26,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