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七號
再審原告丁○○再審原告丙○○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叁拾陸萬肆仟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伍仟肆佰陸拾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B1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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