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連毒│有││││││││││7││續品│期│6月初│台│少1│台│沙5││台│沙5││6緝1││施│徒│至│中│連4│中│7│8│中│7│94│1執9││用│刑│6│地│偵2│地│簡4││地│簡4││55││二│五││檢││院│││院│││執1││級│月│││││││││││├──┼──┼────┼──┼─────┼─┼───┼────┼─┼───┼────┼───┤│共第│有六││││台│││台│││5││同二│期月│5月間│台│少0│中│上6││中│上6││9││連級│徒│至│中│年4│高│2│37│高│2│45│6││續毒│刑│6│地│偵2│分│訴1││分│訴1││2││販品│七││檢││院│││院│││執││賣│年│││││││││││└──┴──┴────┴──┴─────┴─┴───┴────┴─┴───┴────┴───┘
(受刑人現在台中監獄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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