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1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玲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2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指定辯護人」欄,並於該欄後增列「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理由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經查: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部分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等拾伍字,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