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強制性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博選任辯護人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緩刑貳年」文字部分更正為:「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理由欄貳、四㈣之最末行「緩刑2年。」後補充:「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據上論斷欄內增列「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上揭主文欄所示之錯誤,依據前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下,自應將判決正本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黃美綾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