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6號

原告 林泓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易樺柯重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但育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