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A03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乙○○(○○○○○○○○○○○)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聲請人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收養已符合被收養人本國(印尼)法規之證明文件。

㈡前開證明文件應檢附中文譯本,經公證後,並經我國駐該國辦事處認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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