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15號
聲請人 蔡嘉宏
相對人 陳鍾梅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280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應有部分即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等各節,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核無訛。本件訴訟費用金額如附表二所示,依上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一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表一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即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⒈
聲請人蔡嘉宏
22分之5
⒉
相對人陳鍾梅香
22分之17
編號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⒈
裁判費
2,870元
由聲請人預納
⒉
地政規費
500元
3,000元
9,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計
15,8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