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253號

聲請人 陳惠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陳新興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新興(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3月2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陳新興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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