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小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虎小字第29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黃智揚黃治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規定。
本件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7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營業小貨車行駛至雲林縣○○鎮○○路與光榮路
口附近,應遵守上開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而依當時客觀情形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自後方追撞
前方停等紅燈號誌尚未起步之原告所承保訴外人財團法人天
主教會嘉義教區附設雲林縣私立華聖啟能發展中心所有、訴
外人 楊朝安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
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為
有過失,且與系爭車輛所受損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應負全
部過失責任,堪可認定。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
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
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為限;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
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216條第1項、第196條定有明文;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
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
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參照)。原告主張其支出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
53,865元(含零件29,865元、工資24,000元),並提出雲林
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汽(機)車險理賠
申請書、系爭車輛行照、匯豐北港廠鈑噴估價單、車輛照片
、電子發票證明聯(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4頁)為證,而系
爭車輛係103年11月出廠(未載日,以15日為出廠基準日)
,有行照影本(見本院卷第15頁)可查,依行政院所頒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
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
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
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迄至108
年10月29日車禍發生時,已使用5年(未滿1月,以1月計
),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為2,987元(詳如附表之
計算式),加計不計算折舊之工資24,000元,系爭車輛修復
費用應為26,987元(計算式:2,987元+24,000元=26,987
元),是原告依保險關係讓與取得對被告之債權,則其請求
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復必要費用26,987元,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
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
,酌量情形由被告全部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郭美儀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9,865×0.369=11,020
第1年折舊後價值29,865-11,020=18,845
第2年折舊值18,845×0.369=6,954
第2年折舊後價值18,845-6,954=11,891
第3年折舊值11,891×0.369=4,388
第3年折舊後價值11,891-4,388=7,503
第4年折舊值7,503×0.369=2,769
第4年折舊後價值7,503-2,769=4,734
第5年折舊值4,734×0.369=1,747
第5年折舊後價值4,734-1,747=2,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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