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小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虎小字第29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邱薪瑋
被   告  劉罕周榮三 之繼承人
       周科名 即周榮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榮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肆拾肆元自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榮三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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