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花簡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花簡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花簡字第125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甲○○被告戊○○被告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業經__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參見__年度__字第__號刑事卷宗)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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