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先後犯偽造貨幣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影本、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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