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亡字第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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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亡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亡字第一二號聲請人 蕭祐承 送達代收人 羅菊英 相對人 蕭阿旺 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居所即失蹤人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蕭阿旺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蕭阿旺(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最後住所:苗栗縣○○鄉○○村○鄰○○○○○○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蕭阿旺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蕭阿旺(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最後住所:苗栗縣○○鄉○○村○鄰○○○○○○號)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因桃芝颱風過境,遭土石流掩埋失蹤,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九十一年家催第三三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刊登聯合報的新聞紙在案,現捌個月的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並提出公示催告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
二、本院依職於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三三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
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父親蕭阿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因桃芝颱風過境,蕭阿旺駕駛之搬運車在溪底人失蹤,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並有當地里長 林正雄 及失蹤人之子 蕭桂龍 證述在卷。並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三三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二、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八第三項規定,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三、失蹤人蕭阿旺自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失蹤,計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屆滿一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家事法庭法官張珈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