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姚明鴻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