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五六五號
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陸元,尚欠新臺幣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