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易字第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四八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七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空言主張非連續犯,又認原審量刑過重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聰明
法官林勝木法官楊省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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