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士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呂承鴻

法定代理人  黃禾綾
被   告  賀立祥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士簡字第73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張明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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