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49號
原 告 郭康秋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緣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康緣、 康福氣 、 康榮宗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
,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