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49號
原   告  郭康秋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緣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康緣、 康福氣康榮宗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
  ,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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