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4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進國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徐進國、徐貞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