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號
原   告 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清永
原   告 駿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興
被   告 海闊天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龍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於民國103年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86,000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駿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47,0
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一)原告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
保全公司)與被告簽訂委託管理契約書,約定由原告安泰公
司提供駐衛保全服務,服務期間自民國102年5月1日起至103
年4月30日止,為期1年,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安泰保全公司
駐衛保全費用93,000元。依上開委託管理契約書第8條約定
,被告片面終止契約,安泰保全公司得請求被告賠償2個月
服務費用186,000元之違約金。(二)原告駿華公寓大廈管
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駿華公司)與被告簽訂委任管理
維護業務契約,約定由原告駿華公司提供公寓大廈一般事務
管理服務、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等服務,服務期間自102
年5月1日起至103年4月30日止,為期1年,被告應按月給付
原告駿華公司服務費用23,500元。詎被告竟於102年11月6日
發函通知原告駿華公司將於102年11月30日終止上開契約。
依上開管理維護業務契約第12條第1款約定,被告片面終止
契約,駿華公司得請求被告賠償2個月服務費用47,000元之
違約金。為此,原告爰依上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
。並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委託管理契約書、委任管
理維護業務契約、被告102年11月6日海闊字第000000000號
函文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之
規定,視同自認;故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
告依管理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均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4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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