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48號
原 告 王萬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展商業銀行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4條等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
訴狀及繕本(即應詳載當事人姓名、住居所、訴訟標的即根
據何法律規定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
。
三、提出被告星展商業銀行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