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48號
原   告  王萬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展商業銀行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4條等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
  訴狀及繕本(即應詳載當事人姓名、住居所、訴訟標的即根
  據何法律規定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
  。
三、提出被告星展商業銀行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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