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09號原告 楊儒德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修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及第三項分別求為判命確認 楊不離 與被告 楊正宇 間就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不存在,及同段第683-1地號土地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不存在。按起訴請求確認他人之某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須以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被告一同起訴,始為當事人適格。若僅以其中一方當事人為被告,即非適格之當事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7號判決要旨參照),爰依前揭意旨,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就本件訴訟是否追加被繼承人楊不離之繼承人為本件被告,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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