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09號原告 楊儒德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修弘 律師被告 楊正宇 訴訟代理人 楊進來
劉豐綸 律師被告 楊滿
楊秋月 楊莉芸 楊淑汝 楊進來 楊顧玉蘭 上一人監護人楊進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九頁第八行中關於「102年9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2月2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其他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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