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09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儒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正宇 、 楊滿 、 楊秋月 、 楊莉芸 、 楊淑汝 、 楊進來 、 楊顧玉蘭 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