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23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修正前民法第87
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6月1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簽發票號TH076452、面額為新臺幣150萬元、到期日為98年6月28日之本票1紙,交付聲請人為執,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150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共計150萬元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1紙、土地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蘇意絜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