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3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達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被繼承人 林忠振 之繼承系統表正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