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賴淑美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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