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06號債權人台北碧瑤社區管理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陳蓮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應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