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號聲請人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 上列聲請人請求發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支票(QX0000000)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號聲請人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 上列聲請人請求發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支票(QX0000000)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