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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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孟胡少英
孟繁怡 孟杰 孟繁敏 孟繁勻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孟繁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就上訴人孟胡少英、孟繁怡、孟杰、孟繁敏、孟繁勻、孟繁珩占用如第一審判決附圖所示A、C部分(面積共451平方公尺),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22,000元【占用土地面積之起訴時公告現值,計算式:451平方公尺×22,000元=9,922,000元】,上訴人孟胡少英、孟繁怡、孟杰、孟繁敏、孟繁勻、孟繁珩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148,960元;就上訴人孟繁珩占用如第一審判決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24平方公尺),核定為528,000元【占用土地面積之起訴時公告現值,計算式:24平方公尺×22,000元=528,000元】,上訴人孟繁珩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鈺甯